(记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上诉案。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生产加多宝凉茶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与生产王老吉凉茶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健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再次对簿公堂,就谁是红罐包装的权利人进行激烈辩论。
谁生产的凉茶是知名商品?
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的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但与涉案知名商品根本不是同一商品。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关于知名商品,广药集团给出的定义就是王老吉凉茶。界定知名商品应当符合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口感等物理属性不影响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本案凉茶配方在100多年的发展中并非一成不变,从苦药方变成了凉茶饮料,配方以及包装是红罐还是绿盒,不是界定知名商品的要素。
谁应拥有红罐包装?
加多宝公司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因使用而形成,并非因行政许可而产生,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使用于商品生产,再到商品的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因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而形成,加多宝公司当然成为该权利的法定权利人。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包装装潢归属于广药集团。本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本案的包装装潢显然是为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其权利肯定属于广药集团所有。智力成果权的归属与包装装潢的归属是不同问题,包装装潢不同于版权,不能套用谁设计谁享有的原则。包装装潢中具有王老吉三个字,而王老吉又是商标,鉴于商标与包装装潢形成了统一的识别体系,所以,广药集团拥有该包装装潢也是顺理成章的。此外,广药集团就涉案包装装潢做了大量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首先体现在对经营上的投入,涉案包装装潢的成名取决于知名商品的知名度。
红罐包装包括“王老吉”三个字吗?
加多宝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一个由颜色、文字等组成的有机地识别整体,但同时认为,文字的内容和含义不属于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加多宝公司现在生产的红罐凉茶没有“王老吉”三个字,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包含该商标的话,那么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广药集团的权利。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需将其作为商标的附属,也并非与“王老吉”三个字不可分割,广药集团无权据此自视为权利人。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王老吉”文字是不可争议的,这是客观存在的。装潢中的任何文字都构成要保护的客体的一部分,王老吉三个字是装潢的一部分。
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11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3时30分继续开庭。
背景: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2000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的母公司)签署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此后的2002年至2003年间,鸿道集团又与广药集团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据新华网报道,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012年7月6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同案由,于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法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
去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王老吉所有。加多宝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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